| 進 出 口 (登 記) 規 例 第 3
條 所 指 獲 豁 免 物 品 的 類 別 分 列 如 下: |
| (a) |
以 聯 運 提 單 或 聯 運 空 運
提 單 付 運 的 轉 運 貨 物 ; |
| (b) |
運 往 外 地 的 過 境 貨 物,在
途 經 本 港 時 停 留 在 同 一 船 隻 或 航 機 而 並 無 轉 運 的
貨 物; |
| (c) |
由 政 府 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武 裝 部 隊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 |
| (d) |
運 載 船 隻 自 用 或 船 上 消
耗 的 補 給 品, 包 括 船 用 燃 料; |
| (e) |
運 載 航 機 自 用 或 機 上 消
耗 的 補 給 品, 包 括 飛 行 燃 料; |
| (f) |
私 人 行 李, 包 括 經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並 非 作 貿 易 或 商 業 用 的 進 出 口 物 品, 但
汽 車 則 例 外; |
| (g) |
價 值 港 幣 四 千 元 以 下 的 郵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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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任 何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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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純 粹 為 廣 告 物 料 並 經 清 楚 註 明, 且 屬 免 費 供 應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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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純 粹 為 任 何 產 品 的 樣 本 並 經 清 楚 註 明, 且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宣 傳 有 關 產 品 而 免 費 分 發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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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價 值 港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任 何 產 品 的 樣 本,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宣 傳 有 關 產 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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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祗 供 展 覽 用 的 進 口 物 品,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展 覽 完 畢 後 再 出 口, 而 不 會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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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祗 供 展 覽 用 的 出 口 物 品,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展 覽 完 畢 後 再 進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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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按 照 上 述 第 (v) 節 出 口 供 展 覽 後 再 進 口 的 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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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領 有 暫 准 進 口 證, 並 按 照 其 規 定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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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祗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的 進 口 物 品,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再 出 口, 而 不 會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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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祗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的 出 口 物 品,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再 進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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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按 照 上 述 第 (ix) 節 出 口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後 再 進 口
的 物 品; |
| (i) |
本 港 註 冊 或 領 牌 的 漁 船
直 接 從 捕 漁 處 運 到 本 港 的 鹹 水 魚, 包 括 可 供 食 用 的
甲 殼 類 動 物、 軟 體 動 物 及 其 他 同 類 海 產 食 品; |
| (j) |
私 人 禮 物 而 受 禮 人 無 須
付 款 者; |
| (k) |
使 用 過 及 空 的 運 貨 箱,
並 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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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經 常 進 口 及 出 口 的;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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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純 粹 為 運 載 物 品 進 出 口 用 的。 |
| (l) |
由 提 供 國 際 航 空 服 務,
而 主 要 辦 事 處 設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空 運 企 業 所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各 部 份 飛 機 零 件。 惟 該 等 部 份 或 零 件 必
須 充 作 以 下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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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修 理 或 保 養 該 企 業 自 置 或 租 用, 並
用 以 服 務 於 任 何 國 際 航 線 的 飛 機;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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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為 同 樣 用 途 與 其 他 同 類 性 質 空 運 機
構 以 不 牟 利 方 式 交 換 其 他 飛 機 部 份 或 零 件; |
| (m) |
由 提 供 國 際 海 空 貨 運 服
務, 而 主 要 經 營 地 點 設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運 輸 企 業
所 進 口 的 任 何 物 品。 惟 該 等 物 品 必 須 充 作 並 實 際 上
用 於 修 理 及 保 養 由 該 機 構 管 理 的 運 貨 箱, 而 這 類 運
貨 箱 是 用 於 國 際 海 空 貨 運 服 務 的; |
| (n) |
任 何 國 家 的 法 定 流 通 鈔
票 及 硬 幣; |
| (o) |
任 何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的 製
作 及 廣 播 設 備 及 經 特 別 改 裝 的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車 輛
及 其 設 備,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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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 等 製 作、 車 輛 及 設 備 是 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定 居 的 人 士 或 居 民 所 擁 有 及 進 口;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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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等 製 作、 車 輛 及
設 備 準 備 於 香 港 使 用 完 畢 後 再 出 口; |
| (p) |
當 進 口 或 出 口 時 作 為 一
種 運 輸 工 具 之 任 何 交 通 工 具。 惟 當 作 貨 物 或 貨 物 一
部 份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則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