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工 業 貿 易
署 採 用 的 若 干 條 件, 凡 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下 註 冊 的 船 務 公 司、 運 輸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委 任
之 代 理 商, 在 轉 運 下 列 各 類 貨 物 時, 均 毋 須 申 領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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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 但 香 港 法 例
第 134 章《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危 險 藥 物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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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中 醫 藥 條 例》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中 成 藥 ,以 及 該 例 附 表 1 所 指 明 的 中 藥 材 及
附 表 2 所 指 明 的 5 種 中 藥 材, 即 : 凌 霄 花 、 製 川
烏 、 製 草 烏 、 威 靈 仙 及 龍 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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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A 《儲 備 商 品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規 例》附 表 所 訂 明 的 食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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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進 出 口 (一 般) 規
例》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列 明 的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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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A 《進 出 口 (一 般) 規
例 》 附 表 1 第 I 部 及 附 表 2 第 I 部 所 訂 明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查 詢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之 有 關 詳 情, 可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艙 單 查 核 分 組 聯 絡, 地 址 為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4 樓 409 室, 電
話: (852) 2398 5565或 (852) 2398 5656, 傳 真:
(852) 2398 3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