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海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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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 口 汽 車 作 商 業 用 途
* 個 人 進 口 汽 車 自 用
*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及 發 牌 的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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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汽 車 作 商 業 用 途
   
 
所 有 汽 車 的 商 業 進 口 者 及 分 銷 商 須 於 開 業 後 30 天 內 向 香 港 海 關 註 冊 為 進 口 者。申 請 者 須 填 妥 表 格 CED 335 , 然 後 以 親 身 /郵 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香 港 海 關 汽 車 評 值 課。有 關 詳 情 請 按 下 「怎 樣 申 請 註 冊 為 汽 車 進 口 商 及 / 或 分 銷 商」

進 口 汽 車 以 供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銷 售 的 註 冊 進 口 者 應 於 進 口 汽 車 後 30 天 內 , 並 於 汽 車 交 付 或 發 售 前 不 少 於 5 個 工 作 天 向 香 港 海 關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 表 格 CED 336 ) 。 根 據 汽 車 ( 首 次 登 記 稅 ) 條 例 , 進 口 者 如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12 個 月

註 冊 分 銷 商 於 發 售 或 分 銷 汽 車 前 應 就 汽 車 的 牌 子 及 型 號 以 書 面 公 布 零 售 價 目 表 。 註 冊 分 銷 商 亦 應 於 公 布 前 不 少 於 7 天 將 零 售 價 目 表 呈 交 香 港 海 關 作 估 值。請 按參 閱 公 布 零 售 價 目 表 的 範 本。

有 關 詳 情 請 按 下 「怎 樣 提 交 汽 車 進 口 申 報 表 及 公 布 零 售 價 目 表」

 

(新) 應 用 電 腦 處 理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的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 註 冊 汽 車 入 口 商 / 分 銷 商 可 使 用 電 腦 運 行 新 發 展 的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的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 產 生 及 提 交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的 申 請。 使 用 該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的 汽 車 商 戶 將 可 更 快 捷 地 取 得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的 批 核 及 省 卻 到 汽 車 評 值 課 服 務 檯 辦 理 手 續 的 時 間 , 詳 情 請 右 擊 以 下 連 結 並 另 存 目 標 為

  • 使 用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的 流 程 表;
  •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的 範 本;
  • 公 佈 零 售 價 目 表 提 交 資 料 方 案 的 使 用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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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 人 進 口 汽 車 自 用
       
     
    倘 汽 車 由 個 別 人 士 進 口 自 用, 而 非 用 作 銷 售, 則 該 人 士 毋 須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進 口 者。 然 而, 進 口 該 汽 車 的 人 士 須 於 進 口 汽 車 30 天 內 向 香 港 海 關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表 格 CED 336) 及 聲 明 書 ( 表 格 CED 336A )。 根 據 汽 車 ( 首 次 登 記 稅 ) 條 例 , 進 口 者 如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12 個 月

    有 關 詳 情 請 按 下 「怎 樣 提 交 汽 車 進 口 申 報 表 及 公 布 零 售 價 目 表」

    如 進 口 車 輛 前 在 外 國 是 以 進 口 人 士 的 姓 名 登 記 , 在 評 估 暫 定 應 課 稅 值 時 , 該 車 的 購 買 價 可 獲 扣 減 由 外 國 登 記 當 日 起 至 進 口 到 香 港 當 日 止 期 間 ﹝ 按 月 份 計 ﹞ 的 折 舊 。 如 屬 汽 油 驅 動 車 輛 , 每 年 的 折 舊 率 為 車 輛 的 按 年 遞 減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如 屬 非 汽 油 驅 動 車 輛 , 折 舊 率 為 每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

    如 當 局 認 為 聲 明 的 車 價 不 足 以 反 映 該 車 輛 的 市 值 , 包 括 附 帶 的 運 費 及 保 險 , 香 港 海 關 須 視 乎 該 車 輛 的 車 齡 、 來 源 地 的 零 售 價 , 以 及 所 有 能 令 該 車 通 過 首 次 登 記 規 定 的 材 料 及 人 工 費 用 , 而 決 定 暫 定 應 課 稅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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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及 發 牌 的 申 請
       
     

    申 請 者 向 香 港 海 關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後, 將 獲 發 「 車 輛 臨 時 應 課 稅 價 值 通 知 書 」 。 申 請 者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首 次 登 記 車 輛 時 , 須 把 該 「 車 輛 臨 時 應 課 稅 價 值 通 知 書 」 及 已 填 妥 的 運 輸 署 表 格 (表 格 號 碼 : TD 22) , 連 同 該 表 格 中 指 定 的 所 需 文 件 交 往: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電 話: (852) 2804 2637; 傳 真: (852) 2804 2599)。

    有 關 首 次 登 記 及 汽 車 領 牌 的 申 請 手 續 ,請 瀏 覽 運 輸 處 網 頁 「http://www.td.gov.hk/public services/licences and permits/vehicle first registration/guidelines for impor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mot/index t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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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車 評 值 課 的 聯 絡 方 法
       
     
    地 址 電話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1 樓 1111 室
    香 港 海 關
    汽 車 評 值 課
    2231 4390
       
    服 務 櫃 位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12 時 30 分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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