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的戰略貿易管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而制訂。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戰略物品屬必須取得工業貿易署署長簽發的許可證才可進出口的貨品。此等物品的轉口或經香港轉運,都屬進出口行為而被是項許可證制度所規管。《進出口條例》的附例,即《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當中各個附表,詳細指明須受許可證管制的各項戰略物品。在該規例附表二所指明的較敏感物品如與核武有關或其他軍需品等,其過境轉運亦同樣受到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所規管。任何人仕如非根據並按照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進口或出口在規例內各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物品,即屬違法及可處如下罰則:
-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 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無限額的罰款及監禁7年;
- 而所有被搜獲的違法戰略物品都會被強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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