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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加入了《伊斯坦布尔公约》,接受根据该公约签发的暂准进口证,暂准以下货物(经邮寄的货物除外)进入香港特区:
- 在展览会、博览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 专业设备;
- 用于体育活动的旅客个人物品及货物;以及
- 遊客的宣传资料。
授权的签证机构
香港总商会为香港特区的暂准进口证的授权签证机构。
批署程序
当暂准进口证涵盖的货物在入境站/出境站进行货物清关时,海关人员会核对相关的货物资料,并在暂准进口证的相对凭单上签注。入口商及出口商亦无须为该等货物向海关关长递交进口或出口报关单。
除非法例上作出豁免规定,否则领有暂准进口证的货品仍须受订明的牌照及许可证管制。进口商或出口商仍须于货物进口或出口前向有关当局申领相关文件,例如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等。
暂准进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