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说明 (不良营商手法) (修订) 条例》(《修订条例》) 已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获得立法会通过,并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执行。《修订条例》扩大了《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涵盖的范畴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执行,以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某些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修订条例》亦设立了一项民事遵从为本执法机制,以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机制下,执法机关如相信某商户作出被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检控,而接受该商户停止有关手法的承诺书。

执法指引

海关关长及通讯事务管理局作为执法机关,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新增第16BA及16H条,联合草拟一套《执法指引》,说明他们以何种方式行使《条例》中的权力,并就新法例条文的实施提供指引。执法机关巳于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举办公众谘询,邀请公众就《执法指引》拟稿发表公众意见。

执法机关就公众谘询共收到二十七份意见书,经考虑所有观点和意见后,修订了《执法指引》拟稿,并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执法指引》的定稿及有关的 公众谘询报告 。其书面意见和意见摘要分别载于附件I附件II

执法机关之间的分工

香港海关是负责执行《条例》的主要机关。通讯事务管理局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第106章) 及《广播条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根据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为有效执行《条例》及确保每宗个案均由适当的执法机关处理,关长与通讯事务管理局已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职能的执行。

宣传计划

为了加深公众对《修订条例》的认识,香港海关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展开宣传计划,内容包括: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简介会资料 - 简报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个案小册子
做个精明消费者
常见问题

连结

以下网页亦有提供不良营商手法的资料:

通讯事务管理局
www.coms-auth.hk/tc/policies_regulations/unfair_trade_practices/index.html

消费者委员会「认识新商品说明条例」网站
https://www.consumer.org.hk/sc/page/detail/30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