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市民烟草产品入境数量新规定

2010年7月27日

香港海关提醒市民及入境旅客,遵守由八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旅客可携带烟草产品进入香港的新措施。

海关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根据《2010年应课税品(豁免数量)(修订)公告》,年满十八岁的入境旅客,只可携带不超过下列数量的烟草产品进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i) 19支香烟;或
(ii) 1支雪茄,如多于1支雪茄,则总重量不超过25克;或
(iii) 25克其他制成烟草。

发言人说:「入境旅客如携带超过以上豁免数量的烟草产品进入本港,应使用红色通道向海关人员申报,违反有关规定可被检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入境旅客如管有超逾豁免数量的应课税品而不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即属违法。

为提醒市民有关新措施,海关已展开了一连串宣传活动,包括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向旅客派发单张,以及在各管制站和跨境交通设施张贴海报和横额。

发言人表示:「海关亦已联络旅游业界和其他地区的海关当局,协助本署预先通知海外旅客有关新措施的安排。」

他又说:「海关会在各管制站加强检查入境旅客,以防新措施被滥用。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最高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是项新措施旨在加强控烟及鼓励戒烟,以保障市民健康。海关发言人呼籲市民和入境旅客应遵守新法例,并在过关时与海关人员合作。



2010年7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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