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任何人士不得进口另类吸烟产品。

另类吸烟产品如属以下物品或货物,可获豁免进口管制:

  1. 由取道香港国际机场过境并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
  2. 过境物品;
  3. 航空转运货物;或
  4.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的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

何谓「另类吸烟产品」

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载列于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附表7 第2 部。一般而言,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草本烟、任何经设计用作另类吸烟产品的零件或配件,及任何包装成适合用于另类吸烟产品器具的物质或烟草。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

任何人士如希望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须事先向海关关长申请成为「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的登记营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