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出口商收到政府發出的付款通知後,應在14日內清繳有關款項,由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
根據香港法例第60E章《出入口(登記)規例》,海關關長可就每宗少付進出口報關費的個案,向有關人士施加不多於少交報關費全額20倍的罰款,但每份進出口/轉口報關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