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修訂條例》擴大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涵蓋的範疇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以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修訂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被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執法指引

海關關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執法機關,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新增第16BA及16H條,聯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說明他們以何種方式行使《條例》中的權力,並就新法例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執法機關巳於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舉辦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就《執法指引》擬稿發表公眾意見。

執法機關就公眾諮詢共收到二十七份意見書,經考慮所有觀點和意見後,修訂了《執法指引》擬稿,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公佈 《執法指引》的定稿及有關的 公眾諮詢報告 。其書面意見和意見摘要分別載於附件I附件II

執法機關之間的分工

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 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關長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宣傳計劃

為了加深公眾對《修訂條例》的認識,香港海關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展開宣傳計劃,內容包括: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簡介會資料 - 簡報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個案小冊子
做個精明消費者
常見問題

連結

以下網頁亦有提供不良營商手法的資料:

通訊事務管理局
www.coms-auth.hk/tc/policies_regulations/unfair_trade_practices/index.html

消費者委員會「認識新商品說明條例」網站
https://www.consumer.org.hk/tc/page/detail/30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