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全面執行市民攜帶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規定(附圖)

2013年3月1日

有關旅客攜帶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新規例由今日(三月一日)起實施。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俞官興今日到落馬洲支線視察海關人員的執法工作及旅客清關情況時表示,海關已在各邊境管制站全面執行有關法例,他提醒市民及離境旅客注意有關規定,以免違反相關法例。

他又呼籲市民和離境人士在過關時與海關人員合作,配合海關的執法工作,以免引起過關延誤。

俞官興表示,香港海關為配合執行相關法例,已採取多項措施,包括增加人手及在邊境管制站增設X光機,以加快檢查行李。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16歲,且在過去24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2年。

此外,為照顧幼兒的需要,如年滿16歲人士在過去24小時內曾離開香港,而有關人士若與年齡未滿36個月幼兒同行離港,則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不超逾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途中食用,但該等配方粉須載於非密封容器內。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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