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被判罪成

2015年6月24日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二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合共被判罰款四十二萬八千元。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二O一三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期間進行的二十二項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客戶的身分。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關於客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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