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集團判刑

2006年8月28日

一名51歲女子和兩名男子(分別22歲和26歲)因違反《版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等罪名成立,今日(八月二十八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3至55個月不等。

海關於二○○四年七月七日在一項名為「馬刺」的行動中拘捕以上3人,他們涉嫌操控1個盜版光碟燒錄工場、3個儲存倉庫和8個零售點。行動中,海關人員檢獲5萬多隻盜版光碟、3台盜版光碟燒錄機、11台電腦和2台高速影印/打印機,總值約150萬元。

海關其後就這宗案件首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限制令」,凍結集團所操控的2,700萬元懷疑與售賣盜版光碟活動有關的資產。

海關特遣隊監督陳志洪今日(八日二十八日)提醒公眾,侵犯版權是一項嚴重罪行,違者一經定罪可被重罰,包括所有與罪案有關的資產被充公。

他表示:「這宗案件是自《版權條例》於2000年被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來首宗有違例者被控『清洗黑錢』罪名的同類案件。」

他補充:「區域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不但對海關的反盜版工作起了鼓舞的作用,而且向侵權分子發出一個清的信息,就是他們的不法勾當不容於社會大眾,而他們必遭法律制裁重判。」

根據區域法院的判決,海關現正草擬文件,預備正式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被凍結的財產2,700萬元。

繼這宗案件,海關曾5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檢控另外5宗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並凍結高達7,400萬元資產。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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