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的情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制度並不限制合法資金自由流動。香港海關為執行《條例》的主要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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