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現階段只會為中國內地已簽署及實行的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中轉香港往中國內地及其他地方(現包括台灣、韓國及新加坡)的貨物簽發「中轉確認書」。涉及的締約國或地區包括台灣、韓國、澳洲、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巴基斯坦、冰島、瑞士、智利、哥斯達黎加、秘魯、新西蘭、孟加拉國、印度、斯里蘭卡、蒙古國、格鲁吉亞、日本、毛里求斯、尼加拉瓜及《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措施》受惠國家(註)。
(註:《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措施》受惠國家包括:阿富汗、安哥拉、孟加拉國、貝寧、布基納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中非、乍得、科摩羅、剛果、吉布提、東帝汶、赤道幾內亞、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岡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老撾、萊索托、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緬甸、尼泊爾、尼日爾、盧旺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拉利昂、索馬里、南蘇丹、蘇丹、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瓦努阿圖、也門及贊比亞。)
並非相關締約國或地區的貨物,暫未享有此計劃下的關稅優惠,亦毋須向香港海關申請「中轉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