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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60I章《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任何人如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總噸在250噸以下的船隻運載訂明物品,必須申領香港海關簽發的「運載訂明物品牌照」。
訂明物品包括:
- 車輛;
- 車輛部件;以及
- 超過111.9千瓦特(150馬力)的舷外引擎
應向以下地址遞交申請:
香港海關
應課稅品科
牌照組
香港
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樓
查詢
| 電話: |
(852) 3759 2394 |
| 傳真: |
(852) 2542 2963 |
訂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