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iPass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資料的目的

香港海關會將本問卷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 考慮及處理「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的申請;
  • 傳送有關是次註冊制度的相關資訊;
  • 執行香港海關各項職務及職能;以及
  • 利便你/貴公司與香港海關職員溝通。

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你的查閱權利包括有權獲得本問卷內你的個人資料的副本。根據有關條例的條款,本部門可以就處理你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向你收取合理費用。
  • 有關查閱本問卷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或改正資料,可向下列人員提出:
    郵寄: 香港海關
    內務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華道 222 號
    海關總部大樓 31 樓
    電話: (852) 3759 3841
    傳真: (852) 3108 2305

聲明

申請人資料


請輸入有效驗證碼。

所有欄目必須填寫。


免責聲明

完成評估所得的準備度成績僅供參考,不保證其後申請的結果。關長評估貴金屬及寶石註冊交易商申請時,會因應每宗個案的特點研究全部有關的因素,考慮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條例》和《註冊指引》所訂的準則。


是否須要申請註冊及須要申請哪一類註冊?

問題1. 交易商的業務是否包括以下任何一項物品?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TZ條)
1. 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2. 寶石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3. 貴重產品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或
4.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以一件或多於一件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等,以及虛擬資產)。

問題2. 交易商是否從事以下活動?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 第53ZU條)

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

  1. 買賣、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2.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3.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4. 就(a)、(b) 或(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註:在經營物流服務業務時,僅在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問題3. 交易商是否以下獲豁免人士?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A條)
  1. 政府、認可機構或當押商;
  2. 部分金融機構,如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以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作為附屬於該持牌人的主要業務;或
  3.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前提是 —

  1. 該人屬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並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
  2. 該人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及
  3.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

問題4. 交易商是否會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時,進行「指明現金交易」?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 第53ZTZ條)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港幣12萬(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問題5. 交易商是否會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時,進行「指明交易」?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 第53ZTZ條)

「指明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金額不少於港幣12萬(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的款額的付款或總額不少於該款額的多於一項付款,就該交易而藉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A類註冊人申請準備度

問題A1. 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F條及第53ZVP條)

問題A2. 申請人是否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使申請人處於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E(6)條)

問題A3. 申請人擬經營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是否確定為合法目的而經營?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F條)

問題A4. 申請人是否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TZ條及第53ZUF條)

*業務處所指申請人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所在的任何處所,包括但不限於用作以下用途的處所:

  1. 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
  2. 該申請人的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
  3. 處理交易;或
  4. 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

問題A5.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是否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V條)

問題A6.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是否已確實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F條)

註:若申請人沒有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請選擇不適用。


問題A7. 申請人是否已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關A類註冊申請的資料?

註冊指引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B類註冊人申請準備度

問題B1. 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S條及第53ZVP條)

問題B2. 申請人是否因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正被裁判官命令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E(6)條)

問題B3. 申請人是否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TZ條及第53ZUS條)

*業務處所指申請人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所在的任何處所,包括但不限於用作以下用途的處所:

  1. 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
  2. 該申請人的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
  3. 處理交易;或
  4. 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

問題B4.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是否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V條)

問題B5.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是否能確實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O條)

註:若申請人沒有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請選擇不適用。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6 - B9 適用)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O及53ZUQ條,海關關長僅可在信納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小販)/ 每名合夥人/ 每名董事/ 每名最終擁有人屬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與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有聯繫的適當人選,才可向申請人批予B類註冊。

就申請B類註冊而言,下列相關人士須要進行適當人選評定 —

  • 如申請人屬於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小販),則該名個人及每名最終擁有人等相關人士均須要進行適當人選評定;
  • 如申請人屬於合夥,則合夥的每名合夥人(包括個人及法團)及每名最終擁有人等相關人士均須要進行適當人選評定;
  • 如申請人屬於法團,則法團的每名董事(包括個人及法團),以及與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有關連的法團的每名最終擁有人等相關人士均須要進行適當人選評定。

(參考: 《註冊指引》第III部 - 3.3)

下列問題 (B6 – B9) 與海關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須顧及的事宜有關。除必須顧及的事宜外,海關亦可考慮任何其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宜。詳情請參閱《有關適當人選評定準則的指引(B類註冊)》

問題B6. 就適當人選評定的要求,相關人士是否曾在香港(見註1)或香港以外地方(見註2)被裁定干犯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干犯任何罪行而該項罪行必須曾有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N條)

註1:相關人士是否曾被裁定犯了 —

  1.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9)、20(1)、61(2)或66(3)條所訂罪行;
  2.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第14條所訂罪行;
  3.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1)或25A(5)或(7)條所訂罪行,或該條例附表1指明的罪行;或
  4.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或25A(5)或(7)條所訂罪行,或該條例附表1或2指明的罪行。

註2:該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 —

  1. 就某作為犯了某罪行,而該作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便會構成「註1」指明的罪行;
  2. 犯了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
  3. 犯了某罪行,而對該項定罪而言,裁斷該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屬必要條件。

問題B7. 就適當人選評定的要求,相關人士是否曾不遵守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規定或根據第53ZVS 條訂立的規例?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N條)

問題B8. 就適當人選評定的要求,如相關人士屬個人,相關人士是否屬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破產程序?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N條)

註:若相關人士屬法團,請選擇不適用。


問題B9. 就適當人選評定的要求,若相關人士屬法團,相關人士是否正在清盤當中,或是否正面對任何清盤令,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該人而獲委任? (參考:《打擊洗錢條例》第5C部第53ZUN條)

註:若相關人士屬個人,請選擇不適用。


問題B10. 申請人是否已閱讀《有關適當人選評定準則的指引(B類註冊)》?

有關適當人選評定準則的指引(B類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

問題B11. 申請人是否能說明公司的背景及架構? (例如公司歷史、組織架構、僱員人數、業務性質以及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等)。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 A.1)

問題B12. 申請人是否能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概況? (例如街客、舊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戶佔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A.2)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港幣12萬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問題B13. 申請人是否能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具體情況? (例如預期每年與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相關的總營業額、收入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支出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為現金交易所設的上限或限制、對已收取現金的後續安排,如存入銀行、支付供應商等)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A.3)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港幣12萬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問題B14. 申請人是否能說明所隸屬的本地或海外集團的資料? (上述所指的資料指所隸屬集團的簡介、申請人與該集團的業務關係、該集團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監管,如持有由其他監管機構/主管當局批給的牌照等)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A.4)

註:若申請人不隸屬本地或海外集團,請選擇不適用。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問題B15. 申請人是否已閱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並明白文件內對於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的B類註冊人所訂的要求?

問題B16. 就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方面,申請人是否能制訂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1)

問題B17.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在為客戶執行指明現金交易*之前,申請人是否能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例如:訂閱網上篩查系統),以識別及核實客戶和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例如:是否恐怖分子或被制裁人士),以及取得關於該客戶與申請人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的資料?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2)

註1:B類註冊人在以下情況須就客戶執行盡職審查措施 —

  1. 在與涉及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
  2. 在與客戶進行屬指明現金交易的非經常交易之前;
  3. 當B類註冊人懷疑客戶或客戶的戶口涉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或
  4. 當B類註冊人懷疑過往為識別客戶的身分或核實客戶的身分而取得的資料是否真實或充分時。

註2: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可參閱香港海關通函DPSB/AML/2023/01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港幣12萬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1.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2.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問題B18. 申請人是否能在可引致洗錢活動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高風險的情況下(例如客戶沒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或客戶屬政治人物)執行更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3)

問題B19. 申請人是否能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持續監察客戶及其交易,以辨別交易是否符合申請人對該客戶及其狀況的認知(例如某客戶業務活動及交易額的「正常」水平為何,以辨別「不正常」活動),及偵測可疑交易?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4)

問題B20. 申請人是否能訂立機制或程序,藉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5)

問題B21. 申請人是否能就防止及偵察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向職員提供合適的培訓,包括加深他們了解在業務上針對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的培訓?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6)

問題B22. 申請人是否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識別可疑交易的準則、以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給員工參考?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7)

問題B23. 申請人是否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實施有效的篩查機制,以及知悉客戶是否屬政治人物?例如:訂閱網上篩查系統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8)

註1:B類註冊人在以下情況須就客戶執行盡職審查措施 —

  1. 在與涉及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
  2. 在與客戶進行屬指明現金交易的非經常交易之前;
  3. 當B類註冊人懷疑客戶或客戶的戶口涉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或
  4. 當B類註冊人懷疑過往為識別客戶的身分或核實客戶的身分而取得的資料是否真實或充分時。

註2: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可參閱香港海關通函DPSB/AML/2023/01


問題B24. 申請人是否能備存交易紀錄及透過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取得的客戶的紀錄至少五年?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9)

註2: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可參閱香港海關通函DPSB/AML/2023/01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5. 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是否能負責推行有效的打擊洗錢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識別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10)

*高級管理層包括小販本人、獨資經營者、每一名合夥人以書面授權的合夥人、董事局以書面授權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問題B26. 申請人是否能委任一名屬管理層的「合規主任」,全面負責建立及維持申請人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11)

問題B27. 申請人是否能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作為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 (參考: 「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描述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範本B.12)

問題B28. 申請人是否已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關B類註冊申請的資料?

註冊指引


謝謝,你已完成自我評估。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不須要申請註冊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不須要申請註冊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但準備度較低/未合資格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但準備度較低/未合資格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準備度為中等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準備度為中等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準備度較高及合資格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A類註冊人,準備度較高及合資格

建議交易商應盡快申請註冊。

註冊申請的準備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議如下︰

要求 改善建議
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問題A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不可處於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問題A2)
申請人不可處於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為合法目的而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問題A3)
申請人擬經營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是為合法目的而經營
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問題A4)
申請人須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業務處包括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的處所)
處所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問題A5)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須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條件
(問題A6)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須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閱讀A類註冊相關文件
(問題A7)
申請人應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關A類註冊申請的資料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但準備度較低/未合資格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但準備度較低/未合資格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準備度為中等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準備度為中等
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準備度較高及合資格須要的註冊類別及註冊資格準備度: 須要申請成為B類註冊人,準備度較高及合資格

建議交易商應盡快申請註冊。

註冊申請的準備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議如下︰

要求 改善建議
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問題B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不可處於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問題B2)
申請人不可正處於因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被裁判官命令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問題B3)
申請人須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業務處包括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的處所)
處所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問題B4)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須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條件
(問題B5)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須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6)
如相關人士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干犯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犯任何罪行而該項罪行必須曾有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7)
如相關人士曾不遵從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施加的規定或根據第 53ZVS 條訂立的規例,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8)
如相關人士屬仍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破產程序,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9)
如相關人士正在清盤當中,或正面對任何清盤令,或有接管人已就該人而獲委任,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10)
申請人應閱讀《有關適當人選評定準則的指引(B類註冊)》
描述公司背景及架構
(問題B11)
申請人須能描述公司歷史、組織架構、僱員人數、業務性質以及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等
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概況
(問題B12)
申請人須能說明客戶概況,包括街客、舊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戶佔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具體清況
(問題B13)
申請人須能說明預期每年與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相關的總營業額、收入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支出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為現金交易所設的上限或限制、對已收取現金的後續安排,如存入銀行、支付供應商等
所隸屬的本地或海外集團的資料
(問題B14)
申請人須能說明所隸屬集團的簡介、申請人與該集團的業務關係、該集團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監管,如持有由其他監管機構/主管當局批給的牌照等
閱讀對B類註冊人所訂要求的相關文件
(問題B15)
申請人應閱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並明白文件內對於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的B類註冊人所訂的要求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6)
申請人應能制訂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以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7)
申請人應能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在為客戶執行指明現金交易之前,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識別及核實客戶和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以及取得關於該客戶與申請人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的資料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8)
申請人應能在可引致洗錢活動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高風險的情況下(例如客戶沒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或客戶屬政治人物)執行更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9)
申請人應能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持續監察客戶及其交易,以辨別交易是否符合申請人對該客戶及其狀況的認知(例如某客戶業務活動及交易額的「正常」水平為何,以辨別「不正常」活動),及偵測可疑交易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0)
申請人應能訂立機制或程序,藉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1)
申請人應能就防止及偵察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向職員提供合適的培訓,包括加深他們了解在業務上針對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的培訓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2)
申請人應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識別可疑交易的準則、以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給員工參考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3)
申請人應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實施有效的篩查機制,以知悉客戶是否屬政治人物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4)
申請人應能備存交易紀錄及透過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取得的客戶的紀錄至少五年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5)
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有負責推行有效的打擊洗錢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識別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6)
申請人應委任一名屬管理層的「合規主任」,全面負責建立及維持申請人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7)
申請人應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作為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
閱讀B類註冊相關文件
(問題B28)
申請人應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關B類註冊申請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