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提醒进出口商于法例规定期限内呈交报关单

2016年3月22日

香港海关今日(三月二十二日)提醒进出口商,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他们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资料准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单。

一名冰鲜家禽及猪肉贸易经理,早前在三十三份进口报关单申报由内地进口「急冻猪」,海关人员经调查后发现所进口的货物实际是「冰鲜猪肉」。该名经理于三月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有关规例,罚款三万三千元。

另一宗案件,一名废塑胶回收商在四份出口报关单申报由香港出口「废塑胶料」到内地,海关人员经调查后发现所出口的货物实际是「塑胶粒原料」,有关货物的申报产地及价值资料亦不准确。该名废塑胶回收商于三月十七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有关规例,罚款一万二千元。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资料准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任何人士如递交资料不准确的报关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一万元。

2016年3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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