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店供应不安全激光笔被判罚款(附图)

2016年4月13日

四间零售商店因供应不安全激光笔,今日(四月十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及《消费品安全规例》罪成。其中两间店铺亦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该四间零售商店合共被罚款九万元。

海关人员早前乔装成顾客在该四间零售商店试购四款激光笔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后证实该四款属第3B或4类的激光产品,其输出功率分别由28至912毫瓦,并没有装配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装备,包括信号警告装置及光束终止器或衰减器等,未能通过安全测试。海关人员已向该四间零售商店发出禁制通知书,禁止出售该等产品。另这四款激光笔只有英文的使用警告,未能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中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的要求。此外,海关亦发现其中两款样本附有虚假激光产品类别的声称。

由于该类激光笔所发出的光束可能会损害眼睛和皮肤,海关建议市民,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让激光笔照射出的光点射向眼睛。根据专家意见,一般用作简报的激光笔的输出功率为1毫瓦已足够。

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供应、制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而根据《消费品安全规例》的规定,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违反上述规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违法。

市民若发现不安全消费品,请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或致函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海关总部大楼14楼香港海关消费者保障科。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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