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烟酒免税额4月1日生效

2007年3月16日

由2007年4月1日起,本港居民和访港旅客入境时可享有的烟酒免税额将会划一。凡年满18岁的旅客可享有以下的免税优惠:

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必须离港不少于24小时才可享有免税优惠的规定维持不变。

香港海关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提醒旅客说:「直至2007年3月31日为止,现行的免税优惠仍然适用。」

以一名年满18岁持有香港身份证并离港不少于24小时的旅客为例,他可享有免税优惠为:

至于年满18岁并无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则可享有以下免税优惠:

任何入境旅客须就其个人所携带的超逾免税优惠范围的货品,向海关人员申报,并缴付有关税款。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如任何入境旅客不按照规定作出申报,或向海关人员就其所拥有应课税货品的数量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可被检控。相关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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