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呼籲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入境 (附图)

2007年7月11日

香港海关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一日)呼籲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入境,否则可遭检控。

香港海关与食物环境卫生署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罗湖管制站进行联合行动,针对入境旅客由深圳非法携带鲜肉和家禽肉进港,结果从10名入境旅客行李内共检获 42.4公斤鲜猪肉、10公斤鲜鸡肉、0.8公斤鲜牛肉及1.5公斤鲜鸭肉,总值约2,000元。

案件已交由食物环境卫生署跟进。

海关发言人说:「香港海关一直与食物环境卫生署保持紧密合作,遏止非法携带肉类入境活动。双方将继续类似的联合行动。」

他提醒公众人士,如需携带鲜肉或家禽肉类入境,必须持有出口国家发出的官方证明书。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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