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向业界讲解有关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修订法例

2007年7月11日

香港海关今日(七月十一日)参与一个平行进口法例跨业界研讨会,讲解《2 0 0 7 年版权( 修订) 条例》(简称修订条例)生效后海关就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刑事执法工作,协助业界加深了解法例要求。

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 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制作, 并预定于香港境外市场销售的正版作品, 但这些作品却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输入香港。

修订条例于七月六日起生效,已把18个月的刑事制裁期限缩短至15个月。

根据修订条例, 在有关作品于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后1 5 个月内, 任何人士经销( 包括售卖、出租、或分发作牟利用途) 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 电脑软件产品除外);输入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 电脑软件产品除外) 作经销用途;或输入或管有平行进口电影、电视剧、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视像纪录作公开放映或播放用途,须负上刑事责任。

版权及商标调查科高级监督何继开说:「修订条例会加强海关针对平行进口侵权活动的刑事执法。」

修订条例加入的推定条文,有助海关证实缉获的物品是从外地输入香港的复制品,例如该物品的标籤或包装显示该物品只限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分发或出售,或光碟复制品上未刻上本港特许制造者代码,即会被推定为从外地输入的物品。

另一项利便检控的措施,就是修订条例容许以誓章形式确认某平行进口版权作品不可在香港分发或出售。以誓章形式申明版权作品的销售受地域性限制,有助版权拥有人举证,尤其是海外版权拥有人可以无须亲自到香港出庭作供。

何继开相信,有关措施有助检控分发或出售违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活动,令版权拥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何继开强调:「海关会与版权业界保持紧密及积极合作,对任何涉及违法的平行进口物品活动,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任何触犯《版权条例》上述行为,最高的刑罚为监禁四年及就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元。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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