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分销商违例被判罚款四十四万元

2012年10月3日

一间汽车分销商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新汽车,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今日(十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十四万元。

该间车行的登记地址在九龙城,于二○一一年二月以一百八十八万元出售一架汽车予一名顾客,售价比以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高出约四十万元。

海关发言人表示,不法车行为谋取更高利润,擅自将海关批核的零售价提高而没有向海关重新申请批核。买家在不知情下,付出高于公布零售价的价钱购买车辆,蒙受金钱损失。

海关一向高度关注汽车分销商向海关低报车价作审批「公布零售价」,藉以少付汽车首次登记税的违法行为。除了主动巡查车行核实申报外,海关亦会因应市民举报作出调查,掌握实则证据便会对违法者作出检控。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任何人在未取得运输署署长同意前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汽车即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海关呼籲市民在购买新车时,应向车行查明该车的核准零售价,如对车价有怀疑,应向海关查询或举报: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



2012年10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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