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呼籲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入境 (附图)

2007年8月28日

香港海关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呼籲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入境,否则可遭检控。

香港海关与食物环境卫生署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在罗湖管制站进行联合行动,针对入境旅客由深圳非法携带鲜肉和家禽肉进港,结果从6名入境旅客行李内共检获20.2公斤鲜猪肉、19.8公斤鲜鸡肉、1.7公斤鲜鸽肉及5.2公斤鲜鸭肉,总值约3,000元。

案件已交由食物环境卫生署跟进。

海关发言人说:「香港海关与食物环境卫生署保持紧密合作,堵截非法携带肉类入境活动。双方将继续类似的联合行动。」

他提醒公众人士,如需携带鲜肉或家禽肉类入境,必须持有出口国家发出的官方证明书。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本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七日期间,海关人员在罗湖管制站共处理了298宗同类案件,检获1,333.2公斤猪肉、886.2公斤鸡肉和271.9公斤其他肉类,约值41,300元。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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