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醒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和活家禽入境

2007年12月19日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提醒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和活家禽入境,违法者可遭检控。

发言人说:「冬至临近,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自然护理署和香港海关已加强行动,堵截市民和入境旅客非法携带肉类和活家禽进入本港,以保障公众健康。」

在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期间,在陆路边境管制站侦破的363宗有关案件中,执法人员检获约930公斤猪肉、470公斤鸡肉和240公斤其他肉类,包括鸭肉、牛肉和羊肉,约值49,600元。

而在十二月十七日罗湖管制站采取的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从3名入境旅客的行李内检获约6公斤鸡肉、3公斤猪肉和4公斤羊肉,约值390元。

发言人重申,公众人士如想携带肉类和活家禽入境,必须持有出口国家发出的官方证明书。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输入肉类或家禽,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和监禁6个月。

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下的《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任何人士进口活家禽,必须附有由出口地禽畜生当局签发的健康证明,违者可被罚款25,000元,而相关家禽亦会被充公。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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