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行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被判罚款176万元

2013年1月30日

两间车行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新汽车,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今日(一月三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合共被判处罚款176万元。

案件于去年三月由运输署转介海关调查,两间车行分别位于土瓜湾及九龙湾,合谋以223万元出售四部七人车,售价比海关核准的「公布零售价」高出89万元。

位于土瓜湾的车行负责进口车辆及处理车辆首次登记文件,而位于九龙湾的车行则安排展销及与买家签订车辆买卖合约。案件中,违法车行以巧立名目的费用掩饰所提高的售价,在合约所列的车价中包含一项高昂的汽车会籍费用,而其中一架涉案车辆的会籍费用更高达28万元,占海关批核该车的零售价77%。两间车行因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新汽车而被法庭罚款合共89万元。

此外,位于土瓜湾的车行在没有取得核准公布零售价的情况下,出售另外两部汽车,被罚款80万元;位于九龙湾的车行亦因未按法例注册为分销商而售卖汽车,被罚款7万元。

上述案件的判罚是历来同类型单一案件最高。海关欢迎法庭是次判决。

较早前,亦有另一车行在同类案件中被定罪。该案件涉及一间位于跑马地的车行,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四辆新汽车,于一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107万元。

二○一二年五月,海关接获线报指一间位于跑马地的车行涉嫌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新汽车。经调查后发现车行以总数249万元出售四辆新车,比海关批核的零售价高出155万元。车行除向运输署虚报车辆卖价外,更将其中两辆售价共130万的汽车以较低档次的车款型号申报,讹称该两车售价仅为25万元。

买家在这宗案件中除付出高昂价格买车外,亦由于车行虚报资料,导致在「车辆登记文件」(俗称「牌簿」)出现不正确的车辆型号资料,可能影响日后卖车及转手安排。

海关发言人表示,以高于核准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汽车的案件,近年有上升趋势。不法车行为谋取更高利润,擅自将车辆以高于海关核准的「公布零售价」出售而没有向海关重新申请审批。犯案手法包括刻意向消费者隐瞒核准的「公布零售价」,并以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掩饰所提高的售价,或在买卖合约及提交给运输署的表格上填报失实资料等,令消费者在不知情下付出高于海关批核的车价,严重者更将买家捲入不诚实的勾当中,令买家无辜负上法律责任。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的规定,所有车行进口汽车作本地销售,须向海关提供有关汽车的价格资料,以便海关批核该车在本港销售的「公布零售价」,汽车首次登记税是根据该车的「公布零售价」而计算,有关车行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分销商在售卖汽车时,价格如有任何变更,须重新向海关申请,否则即属违法。

海关呼籲市民在购买进口车辆时,应向分销商查明该车的「公布零售价」及应缴首次登记税款,并核对清楚所有文件内容才可签字,不应在空白表格或载有不明收费项目的表格上签名。如对车价或销售手法有怀疑,可向海关或运输署查询或举报。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任何人在未取得运输署署长同意前将任何新汽车以高于所公布的价格出售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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