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管有虚假商品说明货品的商贩被判有罪

2008年1月23日

八名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货品的商贩,被法庭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该八名人士,包括一男七女,年龄二十四至四十九岁,分别被判监禁两个月至四个月,缓刑一至两年不等。其中一人另加判罚款四万元。

在二○○七年五月期间,海关人员巡查旺角通菜街一带的小贩摊档时检获一批怀疑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包括锁匙扣和电话绳,并在土瓜湾两个商业单位内检获同类货品。行动中,海关共检获十一万件货品,总值约三十八万元。海关怀疑销售该批货品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当场拘捕涉案人士。

全部货品在包装上都注有18K G.P. (即18K镀金)字样。根据政府化验所的检验结果,部分的货品样本表面只镀上了一层少于「8开」的黄金;而其余样本的表面虽为金色,但没有黄金成分。

海关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表示,海关致力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的营商环境。

发言人说:「海关人员会继续采取严厉执法行动,包括突击巡查,打击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活动。」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士管有任何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售卖或任何商业或制造用途,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五年。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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