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呼籲旅客切勿擅自携带肉类入境(食物环境卫生署所发的新闻稿)

2008年3月28日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今日(三月二十八日)提醒市民,切勿擅自携带野味、肉类或禽肉入境。

食环署发言人说:「为免未经检验检疫禽肉进入本港而增加本地爆发禽流感的风险,本署与香港海关已加强执法,防止旅客擅自携带肉类及禽肉入境。」

「由上周四至昨日(三月二十至二十七日),海关人员于各入境管制站截获共五十一名非法携带肉类或禽肉入境人士,交由食环署提出检控,而检获及销毁的肉类及禽肉约二百三十公斤。」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携带任何肉类或禽肉入境,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表示,食环署已于入境管制站张贴海报及放置展板,并派发宣传单张,呼籲旅客切勿未有卫生证明书而携带肉类及禽肉进入本港。

他说:「本署与海关会继续严厉执法,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健康。市民如怀疑有肉类非法进口,应立即致电本署热线二八六八 ○○○○举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