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切勿擅自携带肉类入境

2008年4月18日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提醒市民,切勿擅自携带野味、肉类或禽肉入境。

发言人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香港海关已在所有入境管制站加强执法,防止旅客非法携带肉类和禽肉入境。」

由四月一至十五日,海关人员在各入境管制站截获共95名非法携带肉类或禽肉入境人士,并交由食环署处理,而检获的肉类和禽肉约418公斤。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携带任何肉类或禽肉入境,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表示,食环署已在入境管制站张贴海报及放置展板,并派发宣传单张,呼籲旅客切勿未有卫生证明书而携带肉类及禽肉进入本港。

他说:「食环署与海关会继续严厉执法,以保障食物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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