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间餐厅及一东主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食品被判罪成

2020年12月29日

一间餐厅及其东主和另一餐厅在营商过程中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食品作销售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昨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和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两间餐厅分别被判罚款四千元及二千元,而该名餐厅东主则被判罚款四千元。

香港海关早前采取行动,派员巡查全港各区食肆及进行试购。行动期间,海关人员在两间分别位于大埔和上水的餐厅试购声称为「石斑」和「鲍鱼」的食品,并将样本送往政府化验所作检验。

化验结果证实,海关人员在上述餐厅所试购的食品分别为鲶鱼和鱿鱼,与声称不符。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销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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