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配方粉离境规定

2016年7月26日

香港海关今日(七月二十六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规例。

粉岭裁判法院昨日(七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三名年龄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岁男子,因携带超逾法例上限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罪成,分别被判入狱六星期至两个月,并全数充公涉案配方粉。三名涉案人士于七月二十二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截停,并从其随身行李检获介乎二十四点六至二十七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规定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上限。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并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香港海关会继续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强打击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动、侦缉怀疑走私集团、捣破走私配方粉贮存货仓及继续与内地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包括交流情报及在有需要时展开双边行动。

自配方粉离境新规例于二○一三年三月开始实施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共14 365人被法庭裁定违反规例,当中797人被判处即时监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八十日,1 099人被判处监禁六日至十个月,获准缓刑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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