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6年12月29日

香港海关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布,《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于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旨在透过世界海关组织编订的「货物名称及编号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协调商品名称、分类和编号,以便利国际贸易和数据的传输。自一九九二年起,香港的贸易报关制度一直完全参照「协调制度」,而现行的贸易报关政策、条例及常规,并不会因有关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有所变更。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转口报关单。当填写进出口报关单时,进出口人士须采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刊载的适当「香港货物协调制度」编号。

《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布鲁塞尔订立,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修订,并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现时,有关公约共有一百五十四个缔约国,而全球有二百多个国家及经济体使用「协调制度」作商品分类,占国际商品贸易超过百分之九十八。

有关《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全文,可浏览世界海关组织的网站www.wcoomd.org/en/topics/nomenclature/instrument-and-tools/hs_convention.aspx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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