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裁判法院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就一宗汽车注册分销商涉嫌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汽车,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判处有关分销商罚款九十七万二千元。
涉案车行被控于二○一二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间,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售卖八十一辆七座位私家车,高出核准卖价的款项达港币五十五万元。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的规定,所有注册汽车分销商在本港销售进口汽车前,须向海关递交「公布零售价」,用以计算汽车首次登记税税款。法例亦规定,汽车分销商在取得海关核准的「公布零售价」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有关价目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汽车分销商在未经海关同意下以高于核准的价格出售汽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海关发言人说,法庭是次判决具阻吓性及可保障消费者权益。
海关呼籲市民在购买汽车时,应向分销商查明该车的「公布零售价」,如对核准车价有怀疑,可致电海关热线二五四五 六一八二查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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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