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及员工因应用虚假商品说明被判罪成

2018年3月21日

一间食肆及一名员工因要约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食品,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及五千元。

海关人员早前接获举报,于二○一七年六月前往一间位于筲箕湾的食肆进行试购行动,要求堂食一只宣称七斤重的阿拉斯加皇帝蟹。

经政府化验所检测后,证实该蟹较宣称的重量少约四十四两,与所宣称的不符。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服务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