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分销商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被定罪

2015年3月16日

一家注册汽车入口及分销商涉嫌向海关虚报进口汽车到岸价,以图获得评估较低的汽车首次登记税评值。东区裁判法院日前判处有关入口及分销商及其负责人罪成并罚款合共二十二万八千元。

海关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提醒车行及其负责人,必须提供确实资料作评估汽车首次登记税之用,否则可能会触犯法例。

涉案车行位于湾仔,主要销售平行进口新车,车行在二○一二年八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期间,向海关虚报共六十二辆汽车的抵岸价值,低报总额为五百九十七万元。海关在去年七月三十日展开行动,搜查涉案车行的办公室及陈列室并检取相关文件,深入调查后掌握足够证据,其后向涉案车行及其负责人提出起诉。法院于三月十三日判处涉案车行及其负责人罪成及罚款。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任何汽车进口者按第3B(1)条所作规定向海关提交内容属虚假或不确实的申报表,即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市民如有查询或举报,请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

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