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处以具威吓性手法销售美容产品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2015年4月2日

三名美容院主管级人员以具威吓性的销售手法销售身体护理疗程服务,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今日(四月二日)判处首被告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第二及第三被告则各监禁三个月及向事主赔偿合共七万元。

海关于二○一三年十一月接获投诉,指一间美容公司的三名主管级人员,在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施加不当影响,致使一名消费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缴付七万元订金购买总值十四万元的身体护理疗程服务。海关展开调查,发现有关涉案人士,包括一名营运经理、一名美容顾问及一名美容主管,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藉词该消费者胸部有硬块,游说其需要购买有关身体护理疗程服务,否则便会患癌症;更在公司房间内连续超过一个半小时向其不停推销有关的身体护理疗程服务。最后该消费者因为对她们的推销行为感到不胜其烦,在惊慌和忧虑患癌症,十分疲倦及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该身体护理疗程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禁止不良营商手法,其中包括任何商户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如就任何消费者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即属违法。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包括商户不得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因而限制或损害消费者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并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该消费者作出某项交易定,而如该消费者没有接触该营业行为,该消费者是不会作出该项交易决定的。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包括以商户的名义或代表商户行事的任何人士,确保在销售过程中不会违反《条例》。

海关会密切留意违反《条例》的行为,如发现有商户以不良营商手法销售货品或服务,海关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市民如发现怀疑违反《条例》的情况,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

2015年4月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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