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港两地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2014年5月18日

香港海关与中国海关总署关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互认安排(互认安排)由今日(五月十八日)起于四个陆路口岸,即落马洲、文锦渡、沙头角及深圳湾正式实施。

有关互认安排于去年十月签订,旨在促进内港两地之间的安全无缝货流,并为业界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措施,以提升本地企业的竞争力。

根据互认安排,获香港海关认证为「认可经济营运商」(即AEO)的公司,在出口货物往内地时,可在内地享有通关便利措施,例如减少查验或获优先接受清关等。

同时,获内地海关认证为「AA」类资格(等同AEO)的企业,其出口往香港的货物亦可在香港享有快捷的通关便利。

在进出口环节,进口商须向当地海关提供出口商的认证编码,以便享有互认安排下的通关便利。

香港的「认可经济营运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口往内地时,需向内地进口商提供其十五位字符的香港AEO认证编码,以便对方向内地海关作出进口申报时,享有通关便利。

香港进口商亦可向内地出口商索取其十五位字符的内地AEO认证编码,并在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提交电子预报货物资料时,输入该认证编码以获享通关便利。

有关互认安排提供的便捷通关措施,有利本地企业出口货物往内地的市场,为进出口贸易和物流业带来更多商机,从而促进香港长远经济发展。



2014年5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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