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七月十六日生效

2018年7月12日

香港海关(海关)提醒市民,《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条例》)下星期一(七月十六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即其总值高于12万港元),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即将离开香港的旅客,或非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作出书面申报。

有关申报表可于海关入境大堂的红通道索取,并可于海关网页下载。

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利用海关网上的「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违反《条例》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旅客如果初次违反申报或披露的规定,而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透过缴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责任。

海关发言人表示:「为协助市民、游客及相关业界遵从新措施,海关会于《条例》生效起的首三个月,对初次违反《条例》下申报或披露规定的人士,尽量以书面警告处理。海关发出书面警告时,会向有关人士说明《条例》的规定。」

「如有人再次违反《条例》规定、被发现滥用宽限安排或怀疑涉及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的活动,海关不会作出警告,并会按照《条例》执法。」

条例》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建议,以加强防止透过跨境运送现金类物品进行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有关《条例》的详情,可浏览海关的专题网页:www.customs.gov.hk/tc/enforcement/cds/index.html,或致电海关热线(电话:2815 7711)查询。



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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