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处以烧鸭冒充烧鹅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2014年3月19日

一名酒楼烧味部主管,以烧鸭饭冒充烧鹅饭出售,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今日(三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两项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烧味饭的控罪,被判罚款共八千元。

海关提醒商户及负责员工应尽力确保出售的货品符合《商品说明条例》的规定,遵守法例的要求。

海关人员根据投诉资料,于去年六月对一间位于港岛区的酒楼展开调查,两次试购酒楼所供应的「烧鹅饭盒」作检测,经政府化验所测试后证实试购的样本均为鸭肉而非鹅肉。

一般而言,烧鹅的售价较烧鸭高,以烧鸭充当烧鹅,即使以较低的价钱出售仍会误导消费者以为可用低价购买到较贵价的货品。

海关发言人提醒消费者,若怀疑购入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消费者亦应保存该货品及有关购货发票或单据,作日后参考之用。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皆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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