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配方粉离境规定

2014年2月27日

海关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新规例。

粉岭裁判法院今日作出两项裁决。一名男子在缓刑期间涉嫌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再次违反《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控罪,被判处即时入狱五星期。此外,另外一名旅客则因非法携带大量配方粉离境,今日在同一法院被判处罚款18,000元。两宗案件涉及的配方粉全数被充公。

海关昨日(二月二十六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截停一名五十九岁本地男子,在其随身行李内搜获八罐共七点二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规定的一点八公斤上限。该名男子已有两次触犯相同条例而被定罪的记录,最近一次为今年二月二十日被法庭判处罚款4,800元及入狱二十一日,缓刑一年。该名男子涉嫌在缓刑期间再次犯案,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星期。

此外,一名二十五岁男旅客昨日在罗湖管制站出境时携带四十六盒共三十六点八公斤婴幼儿配方粉,但未能出示有效出口许可证,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罚款18,000元。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并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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