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不安全激光笔被判罪成

2018年11月14日

一名零售商因供应不安全激光笔,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规例》),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共被判罚款八千元。

海关人员早前进行试购行动,从一间零售店铺购买一款激光笔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后,证实该款激光笔没有装配相关安全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装备,包括信号警告装置及光束终止器或衰减器等。此外,该款激光笔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海关提醒市民,由于该类激光笔所发出的光束有机会损害眼睛和皮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让激光笔照射出的光点射向眼睛。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供应、制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而《规例》订明,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或《规例》的事宜。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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