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服务经营者违反备存纪录规定被判罪成

2015年6月18日

一名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东主较早时承认十二项没有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控罪,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二百小时。

海关人员在一次合规视察中,发现该名独资经营的女东主并没有就于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间进行的十二项汇款交易备存相关客户的纪录及文件。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实施。海关提醒各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例关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港币一百万元。

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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