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配方粉离境规定

2015年12月28日

海关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规例。

粉岭裁判法院今日分别裁定年龄介乎四十六至六十岁的两男一女,因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罪成,各被判入狱一个月。涉案配方粉全数被充公。涉案人士分别于十二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截停,并从其随身行李搜获介乎二十二点五至二十九点六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规定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上限。

此外,粉岭裁判法院亦于十二月十四日判处一名四十六岁男子入狱两个月。他十二月十一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从其随身行李搜获二十四公斤的配方粉。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并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会继续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强打击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动,并侦缉怀疑走私集团,捣破走私配方粉贮存货仓。香港海关亦会继续与内地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包括交流情报及在有需要时展开双边行动。

自配方粉离境新规例于二○一三年三月开始实施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共12 186人被法庭裁定违反规例,当中562人被判处即时监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1 008人被判处监禁六日至十个月缓刑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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