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间药房和一名董事因供应及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外科口罩作销售用途被判罪成

2021年6月9日

四间药房及其中一间的董事,因供应及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外科口罩作销售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分别于六月七日和今日(六月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和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四千五百元至一万五千元。涉案的二万三千多个外科口罩亦被没收。

香港海关去年中旬接获举报,指有药房出售一款怀疑附有虚假分销商地址资料标示的外科口罩。跟进调查后证实有关分销商地址资料标示属虚假,海关随即采取行动,于四间分别位于旺角和荃湾的药房检获该批涉案外科口罩,并把外科口罩样本送往化验所进行化验。化验报告显示,该款外科口罩未能符合附于口罩包装盒上所声称的生产规格,违反《条例》。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专用举报罪案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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