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配方粉离境规定

2015年9月14日

海关今日(九月十四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规例。

粉岭裁判法院于九月十一日及今日分别作出三项裁决。一名二十六岁男子及一名三十七岁女子,因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罪成,今日分别被判处入狱四星期及两个月。涉案人士分别在九月十二及十三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截停,并在随身行李内搜获二十五点七公斤及二十四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规定的一点八公斤上限。二人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涉案的配方粉全数被充公。

此外,一名二十六岁男子因非法携带三十六公斤配方粉离境,于九月十一日被粉岭裁判法院判处入狱两个月。他于九月十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截停,并在其随身行李内搜获超逾法例规定上限的配方粉。该名男子被判处入狱。涉案的配方粉亦被充公。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并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会继续打击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动,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强出口管制,并侦缉怀疑走私集团,捣破走私配方粉贮存货仓。香港海关亦会继续与内地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包括交流情报及在有需要时展开双边行动。

由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五年八月,共11 273人被法庭裁定违反规例,当中496人被判处即时监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979人被判处监禁六日至十个月缓刑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

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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