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处三宗供应不安全外科口罩案件被告罚款

2021年3月31日

一名服装店负责人、一名药房负责人,以及一间药房和两名董事因供应不安全外科口罩,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条例》),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分别在西九龙裁判法院、九龙城裁判法院和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二千元至五万元。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发展,海关自去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开展代号「守护者」的全港性防疫产品巡查执法行动,并试购涉案共三款外科口罩。经调查后,海关证实该三款口罩的细菌菌落总数超出标准上限零点二五倍至五点五倍,违反《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涉案的零售商包括两间药房和一间服装零售店。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市民购买及使用外科口罩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供应、制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高度重视外科口罩的商品说明及安全性。「守护者」行动将会持续进行,以确保市面上出售的外科口罩符合《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如发现涉嫌违规情况,会立即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或《商品说明条例》的事宜。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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