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二岁男子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及利用经更改车辆为走私用途,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八月六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罪成,两项控罪各被判监禁四个月,同期执行。
香港海关透过风险评估及情报分析,于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截查一辆报称空载的入境私家车。经查检后,海关人员在私家车的车门、中控台、车尾及车底加装的暗格内共检获三万零八百支未完税香烟,遂拘捕该名男司机。涉案私家车亦被检取。案中检获的香烟,估计市值约十八万元,应课税值约十万元。
海关欢迎裁决,认为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及监禁两年。
此外,走私属严重罪行,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为走私用途而更改车辆,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海关会继续严厉执法,打撃跨境走私活动。
市民如发现怀疑私烟活动,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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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