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均被判处监禁五个月和两个星期,以及罚款一千五百元。
海关人员于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两名年龄分别为三十一岁及三十六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们携带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一万四千五百支未完税香烟、十二万二千四百件另类吸烟产品,以及四件另类吸烟产品器具,估计市值共约四十三万三千元,应课税值约四万八千元。该两名男抵港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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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