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旅客分别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条例》),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监禁两个月及罚款二千元。
海关人员于一月二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七岁抵港女旅客时,在其身上检获五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二千三百元,应课税值约一千九百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
另外,海关人员于一月四日在同一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六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身上检获四百二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一千七百元,应课税值约一千三百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刑罚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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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