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男旅客因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并非根据及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而输入禁运物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一月十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三个月,以及罚款五百元。
海关人员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四十八岁的抵港男旅客,并在他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一万一千支未完税香烟及九粒含有第一部毒药的药剂产品,估计市值共约五万元,应课税值共约三万六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在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下进口药剂产品及药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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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